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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实施意见
(2015年9月29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“双师型”队伍建设,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,规范教师深入行业企业进行专业实践锻炼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。
第二条 教师实践锻炼是指教师到企业跟岗实习,顶岗实践,合作研发,实地调研,蹲点指导学生实习或其他方式。
实践锻炼形式包括脱产(挂职)锻炼、暑期实践、担任学生专业实习指导老师等。
第二章 实践锻炼任务
第三条 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主要任务:
一、了解行业企业生产技术、工艺设备的现状和发展趋势,特别是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发展情况。
二、开展专业调研、技能训练、课程开发、技术服务,编写实训教材,拓展实训基地,编写实践教学案例等工作。
三、调研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毕业生就业需要情况,
四、加强学校与企业的联系,为开展校企深度合作打基础。
第三章 实践锻炼对象和要求
第四条 承担专业教学任务的专(兼)任教师,原则上都应该到行业企业接受实践锻炼。
第五条 教师每3年在行业企业实践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,以每3年作为一个计算周期。
第六条 无行业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,两年内参加实践锻炼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。
第七条 教师赴行业企业锻炼前,必须制订实践锻炼计划,明确实践锻炼的目的、方法、形式和预期效果。
第八条 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,应做好学习实践记录,若有特殊事情不能到岗时须向院系部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。
第九条 教师在实践锻炼结束后1个月内,应撰写实践报告,提出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改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建议,提交教师实践锻炼考核表。
第四章 教师实践锻炼工作管理
第十条 院系部管理职责:
一、负责审定本部门教师企业实践锻炼计划。
二、指导督导教师企业实践锻炼工作。
三、审核评价教师企业实践锻炼工作的实际效果。
四、组织教师企业实践锻炼的总结交流工作。
第十一条 教务处管理职责:
一、负责制订教师实践锻炼规划。
二、对院系部实践锻炼实施方案进行复核。
三、统计汇总院系部每学年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相关情况。
四、会同学校教学督导、人事、纪检等相关部门对教师实践锻炼工作情况进行核查。
第十二条 实行实践锻炼成果申报制,实践锻炼考核等次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。
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制定实践锻炼成果等次的评定标准。
第十三条 实践锻炼成果形式分为调研报告、发明专利、技术研发与推广、校企合作课程开发与教材开发、实训基地建设等。
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奖励到行业企业实践锻炼表现好的院系部和个人。
实践锻炼考核时,出现以下情况的,实践锻炼考核应认定为不合格:
一、不遵守实践单位规章制度,造成投诉,导致学校形象受损的。
二、实践锻炼结束后,拒绝或未能按期提交个人总结。
第十五条 自2015年起,教师进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将列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。从2016年起,教师赴行业企业实践锻炼将纳入职称评定的考评体系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六条 院系部依据本规定,可制定适合本部门特点的具体实施方案。
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教务处负责解释。